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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服务再就业工程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8]166号
颁布时间:1998-04-30
1998年4月30日 榕地税政一[1998]166号 为支持服务再就业工程,促进社会安定、稳定,市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多 方面服务,主动配合市政府落实下岗职工安置工作,现重申几点意见,请各基层局贯 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各类税收宣传活动,专场举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业务咨询活 动,为广大下岗职工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有条件的分局(所)还应在办税服务厅设 立下岗职工再就业申报辅导专柜,进行日常指导;对下岗职工上门咨询或办理涉税事 项,接待人员要热情、耐心地予以解答。 二、要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积极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严禁向企业乱收费、 乱罚款,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不折不扣地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凡实施再 就业工程、安置下岗职工,可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市、区级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计划部门、地税部门和主管部门批 准,用于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信息介绍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比照 社会福利设施按零税率优惠。 (二)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三产实体, 安置下岗职工达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按安置下岗职工和 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每增加1%,相应减征企业所得税1.66%两年的 优惠。 (三)对下岗职工开办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提供养老、托幼服务的,可比 照福利机构税收政策,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为安置下岗职工在社区内成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钟点劳务、清洗供水池、 净菜、委托购物、代收代付水电费等,可享受代理业营业税税收政策,以其取得的收 入计征营业税。 (五)对下岗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 税务等咨询)、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对下岗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 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下岗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 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八)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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