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流[1998]205号
颁布时间:1998-09-20
1998年9月20日 榕国税流[1998]205号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的请示》(侯国税政征 [1998]052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线带产品和以棉纱、化纤、棉型化 纤生产的机织品(含本色织品、色织品)进项税额比率调整为82.35%,其他产 品仍按市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国税发 [1998]1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3)
上一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材装饰行业定额调整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娱乐行业高收入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