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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国税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榕国税外[1998]223号
颁布时间:1998-12-12
1998年12月12日 榕国税外[1998]223号 省国税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税 发[1998]017号)已下发至各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研究, 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免、抵、退”税不仅关系到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划分,还直接关系到我 局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因此,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组织人员认真系统地 学好有关文件、掌握政策,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确保“免、抵、 退”税各项工作扎实、有序地开展。 二、市局对基层局“免、抵、退”税政策执行和日常管理情况,免、抵、退税税 额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不定期抽查,同时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与 收入任务数挂钩考核。 三、市局《关于印发“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试行)通知》(榕国税发 [1998]378号)中除第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第六条的规定改按闽国税发 [1998]017号文件执行外,其他条款继续执行。缺出口单证应补回的“免、 抵”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补税款=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缺出口单 证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缺出口单证的出口货物不予免征、 抵扣相通税的税额。 四、基层局在直接向省局上报《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 况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及其他相关报表的同时,应抄报一份给市局。在 向市局报送的《统计表》上应加注本期和累计的已退税额。 五、各局在执行“免、抵、退”税政策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请示、反馈, 严禁擅自采取任何变通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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