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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函
闽国税函[2002]457号
颁布时间:2002-10-01
2002年10月1日 闽国税函[2002]457号 福建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你办[2002]闽车购办字10字收悉,关于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在公 安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已在车购税完税凭证上加盖牌照号码或“已报牌” 戳记,但在车检时发现因识别码不符合要求,未列入国家目录或车辆质量等原因不符 合规定,不能发放上牌,未办理后续车辆落籍手续,能否凭公安机关证明办退税手续 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27号、国税发[2002]118号通 知规定,对公安车管部门在车购税完税证明上已加盖牌照号码或“已报牌”戳记,而 未发放(或已发出后收回)牌照和注册登记证的,但在车检时发现因识别码不符合要 求、未列入国家目录原因不予办理车辆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可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 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更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退车申请退 税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车购税退税手续;对因车辆质量原因不予办理车辆注册手续 的,纳税人可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以及我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变 更管理办法》中要求提供申请退税或变更的其他材料,申请办理车购税退税或变更手 续。纳税人办理上述退税和变更手续时,需提交原发放的完税凭证,不能提交的,不 予办理退税或变更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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