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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71号
颁布时间:2003-02-28
2003年2月28日 闽国税发[2003]7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区市税务局专业局, 省税务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明示办事程序,简化审批 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 时反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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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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