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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29号
颁布时间:2002-12-09
2002年12月9日 闽地税政二[2002]2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2002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通报》(闽政 [2002]332号)转发你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 府颁发的科技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获奖人从所在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取得的 “配套”奖金,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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