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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3]8号
颁布时间:2003-01-30
2003年1月30日 闽地税政二[2003]8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2001]9号文件规定,对我省为 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其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 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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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地质工程勘察院等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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