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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颁布时间:2000-11-30
2000年11月30日 闽地税政二[2000]9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我省确定为每月800 元。 二、根据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从业人员的税前工资列支标准,我省确定为 参照同行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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