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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2000]35号
颁布时间:2000-05-11
2000年5月11日 闽地税政二[2000]35号 一、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面值收入、扣除按规定提取并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 的社会福利基金(或体育基金)和实际支付给购买者的中奖奖金后的结余,应确定为 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收入,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的特殊性,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对县(市)区级彩 票发行机构,采取每次发行结束后一次性清算结清本次发行所得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 税,主管地税机关可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 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地(市)级彩票发行机构,按照“按年计算,分季 (月)预缴”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财税字(1996)77号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体育彩 票发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彩票发行所得应就地缴纳企 业所得税。 四、福利和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有关费用扣除的问题,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和国税发(1999)65号规定执行。对发行机构上交上级的发行管理费不得税前 扣除,上级发行机构收取的发行管理费也不再补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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