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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70号
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闽国税流[2000]070号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统价”改造后,由于电力产品经营环 节发生变化,纳税环节也相应发生改变,税负有所增加。为支持农村电网改造,经研 究通知如下: 一、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 收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对原来已按17%税率征税的县电力公司,不能申请 使用简易办法征税。 二、对与省电力公司联营的县电力公司,其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确 认的股份比例分别入中央和地方库。 希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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