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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9]231号
颁布时间:1999-07-15
1999年7月15日 榕地税政一[1999]231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省局所得税会议和市局税管一处工作会议分别在平潭和长乐召开, 会上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探讨。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答复如下: 一、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用于扩大再生产各 后利润是指当年度已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等,经政府批准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取 得补偿收入扣除损失后的余额暂缓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征税款不再退库) 三、校办企业实行部分承包(如车间承包)的,如能够明确区分承包部分盈亏的, 校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可扣除承包所得部分给予减免;若不能正确反映承包 部分所得的,则不予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企业开办期间的业务招待费,工资支出可据实列入开办费,并在不短于5年 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五、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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