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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的补充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7号
颁布时间:1999-02-12
1999年2月12日 闽地税政一[1999]17号 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五年返还政策已到期,为使该项扫尾工作圆满 完成,结合我省前几年审批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当期税款的监控力度。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 返还政策已到期,各地要督促纳税人按期申报并做好当期税款的征收工作。在审批纳 税人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工作中,要将纳税人当期申报情况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 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以保证超税负返还税款的准确性。 二、对1998年度首次办理超税负返还的企业,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 书面申报报告中应说明税负增高的原因,并附有关资料,由负责其税收征管的主管税 务机关核定后,再办理超税负返还报批手续。 三、今年在办理超税负返还工作时,应先对企业1998年交纳税情况(必要时 可追溯以前年度)进行税务稽查。稽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将“税务稽查处理决定书” 连同其他有关审批资料一并上报省局。未经税务稽查的企业,不得给予办理审批退税。 四、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工作结束后,各地市仍应注意企业诸如非正常销货 退回、税负明显下降、关联企业业务量不正常减少等异常情况,做好跟踪管理。 五、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审批资料应于5月31日前上报省局,逾期不予办 理。 六、五年返还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局应认真做好五年返还情况总结,统计五年返 还税款总额,并将统计数字与工作总结于7月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1.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情况统计表(略) 2.1994-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超税负返还汇总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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