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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9]033号
颁布时间:1999-09-24
1999年9月24日 闽国税进[1999]033号 为了促进我省外贸出口,根据财税字[1999]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对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 扣或退税。 省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闽国税进[1998]057号第一条 “对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则视同内销,按规定计征增值税、消 费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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