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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走私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9]083号
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闽国税流[1999]083号 你局漳国税政[1999]161号请示悉,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或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所属当地石油公司收购执法部门没收走私成品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能否以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收入收据及海关填开给罚款代收机构的“海关 专缴款书”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计算进项税额问题。我们认为,查缉走私货物、物品 的变价收入应全额上交金库。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预 字[1999]413号联合通知,明确从没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和追缴 的私货价款中,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货物增值税,其中,13%以关税科目入库, 17%以进口货物增值税科目入库的规定,主要解决变价收入分配上交形式,要求由 海关开具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上交中央金库,不再作为缉私经费范畴安排支出,在 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分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持有效、合法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为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走私成品油未 能取得合法票证均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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