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2002]4号
颁布时间:2002-03-14
2002年3月14日 闽地税政三[2002]4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两费”返还资金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 国税函[20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电信集团为了加快电信体制改革,2000年起建立资本纽带关系,从而使 其2000年和2001年财政返还的市话初装费、邮电附加费(以下简称“两费”) 等政府性基金项目,增加的实收资本需要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 各省电信公司分别贴花。考虑到电信企业改革和从2002年1月1日起不再有“两 费”提取、返还和下拨的特殊情况,为保持税收政策对电信改革的支持和政策的连续 性,经研究,对2000年和2001年度财政返还的“两费”增加的实收资本 17922137364.81元,仍由各省电信公司就地缴纳印花税;中国电信集 团公司不再贴花。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重组改制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