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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1-09
2002年1月9日 闽地税政二[200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1]9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21日 国税函[2001]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关于请协助解决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经费 的函》(总社[2001]15号),要求继续通过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方式,解决 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机构改革 工作尚未到位,部分地区机构的经费支出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又无其他来源的 实际情况,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实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 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 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 关参照当地行政单位经费标准,采取定额或比例的方式,核定其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 理费。 二、轻工集体企业按税务机关核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 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低于标准 上交的管理费,按实际上交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三、本规定自2001年度至2002年度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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