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08
1999年1月8日 闽地税政二[1999]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738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1998]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 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 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 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 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 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于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对于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