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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闽地税政二[1999]1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 范围的通知》(国税函[1999]37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适用范围 的通知 1999年1月15日 国税函[19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税务机关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有关教师和研究 人员免税条款中,所述对为缔约国对方居民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我国大学、学院、学 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科研活动的范围不易掌握。现根据税收协 定该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对该条款所述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 或科研机构包括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 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 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二、税收协定该条文中提及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三、在计算上述单位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 时,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 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国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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