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摘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60号
颁布时间:1999-08-05
1999年8月5日 闽地税政二[1999]6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省 税校: 近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闽政 [1999]文70号)称:“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研制出口新产品的各项研制开发费 用可计入管理费;对被认定为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 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应税所得额。”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省级国有外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