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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84号
颁布时间:1999-11-18
1999年11月18日 闽地税政二[1999]8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6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有关部门反映,各地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普 遍偏松,有些地区至今尚未对这一部分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 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 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 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1999年底前,各地税务机关应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 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要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尚未办理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 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的证券公司要限期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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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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