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112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闽地税政二[1999]112号 各地、市、县(区)地税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管征,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 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统一扣除15%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