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40号
颁布时间:1999-06-11
1999年6月11日 闽地税政二[1999]4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9]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11日 国税发[199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部分行业、企业 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38号)中规定,对社会福利有 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已执行到期。现就彩票 发行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1999]65号)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自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 企业所得税。1998年度各地已计征企业所得税的,不再退库。 (3)
上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造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