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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闽财税政[1999]29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7月22日 财税字[19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 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 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 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 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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