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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1号
颁布时间:1999-01-04
1999年1月4日 闽地税政一[1999]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省税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1998]765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15日 国税函[1998]76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装铝合 金门窗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鄂地税发[1998])3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1997]186号)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对工业企业生产铝合金门窗后直接为用户安装 的行为,除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外,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 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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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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