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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72号
颁布时间:1999-12-16
1999年12月16日 闽地税政一[1999]7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9]26号)转发给你们。 各地(市)地税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 向省局报告。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9年12月8日 国税明电[199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精神,对以上四家资产管 理公司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处置不良资产的业务所涉及的各种 税均暂不征收。 二、对上述四家公司征税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另行发文明确。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对此四家公司业务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及建议及时向 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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