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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9]70号
颁布时间:1999-12-14
1999年12月14日 闽地税政一[1999]7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72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5日 国税函[1999]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水利部反映,水利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各级政府安排的水利勘探前 期工作,其工作性质、经费来源与地质部门所属的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 勘探工作相同,因此要求我局明确水利勘察设计单位从事水利勘探前期工作取得的财 政拨款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函[1996]656号)的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 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 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 业税的征税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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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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