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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23号
颁布时间:2002-07-22
2002年7月22日 闽地税政一[2002]23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国税发[2002]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改革中不动产转移过户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2002年6月1日 国税发[20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综合性保险公司必须财、寿险业务 分业经营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保险公司分业改革的指示精神,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 公司需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上述 这种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 式的交易性质,因此,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 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 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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