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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11号
颁布时间:2002-04-17
2002年4月17日 闽地税政一[2002]11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3号)转发给你们,请与闽财税政[2000]14号文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0日 国税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 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 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 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 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 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 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 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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