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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55号
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闽地税政三[1999]55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闽政[1999] 文2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9年11月22日 闽政[1999]文219号 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外房产税征税范围的请示》(闽地税政三[1999] 35号)悉。经研究,为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 现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三资”企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全省的批复》 (闽政[1987]综60号)中的征税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1、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侨眷自有房产,应按《城市房地产税 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全省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为:城市指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所辖县);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指建成区范围内);建制镇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指建成区范围内);工矿 区指尚未设立建制镇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大中型企业所在地,具体范围由县 (市)政府确认后,报地(市)政府批准。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县人 民政府确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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