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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1-23
2002年1月23日 闽地税政一[2002]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 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1]1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 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12月29日 国税函[2001]100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专项基金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1]10 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 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因此,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 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 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对外资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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