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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法[2002]1号
颁布时间:2002-03-04
2002年3月4日 闽地税法[2002]1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日前,我省一房地产公司不服某县地税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向市 地税局申请复议。市地税局受理后发现县地税局已经以该公司涉嫌偷税罪将案件移送 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予以刑事拘留,并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逮捕,而后 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该案当事人涉嫌偷税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 此期间,市地税局以“先刑事,后行政”为由,中止行政复议。鉴于目前对此类问题 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内部对此又有不同意见,省局就此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2]130号)转发给你们,并重申: 税务机关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程序方面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当事人对 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 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 批复 2002年2月1日 国税函[2002]13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 [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问题,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因此,除依法定条件外,在刑事审判期间,不应中止行政复议。 二、为了处理好此类案件,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与协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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