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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2]9号
颁布时间:2002-04-01
2002年4月1日 闽财税[2002]9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财税[200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 知 2002年2月9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 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 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 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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