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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税[2002]7号
颁布时间:2002-02-26
2002年2月26日 闽财税[200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政策上的衔接 问题明确如下: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将“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实际收入全额(含省、 地、县各级)的25%更正至省级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原“教育费附加收 入”科目省级不再含上述增提的25%收入。以上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 税政[1997]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企业分离学校所需办学经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 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2]9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暂 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费 人),包括中央与地方合资企业、省内外合资企业和“三资”企业等,均应依照规定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在我省的中央独资企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征依据。征收 率为1%。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原则上不予减征、免征。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纳费人在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地 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 纳费人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类似 科目中核算。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由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教育附加 收入”科目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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