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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20号
颁布时间:2000-04-18
2000年4月18日 闽财税政[2000]20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23日 财税字[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 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 行。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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