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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0]027号
颁布时间:2000-05-16
2000年5月16日 闽国税所[2000]02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0]2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反映对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返还、补贴或专项经费收入征税问题,除税收法 规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0年4月10日 国税函[2000]23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烟草公司上缴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内国税所字[1999]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5]81号)的有关规定,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 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 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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