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21号
颁布时间:2000-04-24
2000年4月24日 闽财税政[2000]2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字[2000]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3月24日 财税字[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 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体 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有关 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 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 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