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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税局关于纳税申报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0]115号
颁布时间:2000-04-25
2000年4月25日 榕国税发[2000]115号 为安排好法定节假日期间的税款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解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新修订的《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要求,现将纳税申报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的纳税申报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纳税申报期可以从星期日往后 顺延2天;纳税申报期内如遇到2个双休日,纳税申报期可以顺延2天。 二、纳税申报期遇到国庆节、“五一”节和春节的,纳税申报期限可顺延5天; 申报期遇到元旦的,纳税申报期可顺延1天。 三、顺延后的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为双休日的,可以再顺延1天。 四、2000年5月份申报期因遇到“五一”节,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00年 5月15日。 五、以上要求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征收单位应及时将纳税申报期变动事项告知 纳税人,并合理调配好双休日、节假日的征收人员力量和发票购领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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