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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14号
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闽财税政[2000]1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1日 财税字[20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近几年来,部分金融机构为减少和防止不良贷款,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有时出现不愿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的情况。中小企业为解决融资困难,往往由其主 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一些地区最近来 函,要求对此类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明确如下: 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 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 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 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 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 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 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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