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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通知
闽国税流[2000]022号
颁布时间:2000-03-29
2000年3月29日 闽国税流[2000]02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 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 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9]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 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 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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