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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10号
颁布时间:2000-02-15
2000年2月15日 闽国税流[2000]0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9日 国税发[200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 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发生在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 税抵扣,造成部分纳税人增值税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 政策,现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重新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 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 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 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 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 运费)。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9]24号)废止。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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