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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0]019号
颁布时间:2000-03-20
2000年3月20日 闽国税流[2000]01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2月25日 国税发[20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由于其外购原材料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 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较高,为了平衡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便于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 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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