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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榕国税进[2001]343号
颁布时间:2001-08-07
2001年8月7日 榕国税进[2001]343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进[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 知》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闽国税进[2001]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 [20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2001年6月21日 国税发[20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 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科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 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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