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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42号
颁布时间:2001-07-12
2001年7月12日 闽财税[2001]4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6月19日 财税[20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 发展,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 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 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对上述污水处理费未征税的一律不再 补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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