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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31号
颁布时间:2001-06-05
2001年6月5日 闽财税[2001]3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 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 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财税[20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五”期间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 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 件),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生产上 述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 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二、本通知所指“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 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 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本通知所指“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 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 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 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 材。 三、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综合利用 产品,不适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纤维板 2 木竹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木竹片 5 地板块 6 木旋制品 7 水解酒精 8 糠醛 9 饲料酵母 10 针叶饲料 11 木炭 12 活性炭 13 栲胶 14 长度在2米(不含2米)以下的板方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皮中加工的 板方材) 15 木、竹珠,木、竹牙签,小胶合板,灰条子,木杂板,木竹皮、叶、根、 锯沫及其综合利用产品(草酸、锯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 竹碎料板,压刮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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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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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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