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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3-21
2001年3月21日 闽国税所[2001]10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 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 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 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 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 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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