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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42号
颁布时间:2000-08-29
2000年8月29日 闽财税政[2000]4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0]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 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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