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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0]136号
颁布时间:2000-12-15
2000年12月15日 闽国税发[2000]13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00年11月6日 国税发[200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严厉打击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 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 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 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 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 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 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 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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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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