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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2001]3号
颁布时间:2001-01-31
2001年1月31日 闽国税流[200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 [200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27日 财税明电[20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 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 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 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 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 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 增值税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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