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得税预缴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所[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6-12
2001年6月12日 闽国税所[2001]21号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 中清算”所得税政策的请示》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该公司应执行国税发 [2001]13号文件。鉴于公司财务核算具体情况,对电厂、电业局及直属企事 业单位,暂按企业内部模拟利润的60%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省电 力有限公司汇算清缴。 (3)
上一篇: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第三十一、三十三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