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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历年的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22号
颁布时间:2001-03-23
2001年3月23日 闽地税政二[2001]22号 关于上市公司历年派发现金、股票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省政府办公厅20 01年2月22日批复我局请示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上 市公司历年派发现金或股票红利,均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对我省上 市公司历年派息分红应扣未扣或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追缴入库。”现将有关 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自1994年以来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给予一定比例扣 除的优惠。根据闽政[1995]26号、闽政办[1996]215号、闽地税政 二[1998]59号和闽政办[2000]10号等文件规定,1994年以来上 市公司派息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下列扣除标准计算补税: (一)1994.1.11-1997.12.31派发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 按10%比例扣除;其中:1996.1.1-1997.12.31的内部职工股 按10-20%扣除,具体比例按各市规定为准。 (二)1998.1.1-1999.12.31派发的现金红利按当年最高同 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前扣除;内部职工股按10%税前扣除;股票红利(红股)不得扣 除任何费用。 (三)2000.1.1后派发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不能扣除任何费用。 二、各地应按上述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来,上市公司派息分红应扣未 扣或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入库,并于7月底以前,将清理追缴 入库情况书面报送省局。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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